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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标准化协会自律惩戒制度
为保障协会的稳定发展,建立良好的诚信自律机制,规范标准化相关从业人员行为,特制定此制度,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 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标准化法及相关规定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共同维护本地区标准化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条 自觉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领导,严格遵守协会章程,依法维护协会会员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认真完成协会的各项任务。
第三条 加强会员单位之间团结与协作,增强信息沟通,努力达到互惠互利、互通有无、资源共享,使之真正形成强强联合、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
第四条 相互尊重,相互监督,坚决反对非法经营和不正当竞争,不得擅自扩大经营范围,不得以违法的手段进行投标。
第五条 诚实守信、文明待人,不断加强职业道德建设。
第六条 会员单位应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岗位培训,不断提高标准化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认真做到定岗定编同时对所属人员要依法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实施。
第六条 本协会及会员单位应加强自律,自觉接收社会监督。
第七条 会员单位之间发生各种争议时,应本着互谅互让、友好协商的态度解决,必要时可向本协会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处理。
第八条 对违反自律公约的行为,一经发现或举报核实,协会将予以内部通报、新闻媒体曝光或取消会员资格,情节严重者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五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