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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规范广州市地方标准的制定和管理,依照《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推进广东先进标准体系建设的意见》等文件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州市地方标准是指用于提高我市公共服务供给水平、质量以及供给能力,培育和规范各类公共服务提供主体,满足公众的有效需求,经相关部门协商一致,并由标准化主管部门发布或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对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缺失或明显不能满足我市需要,而又需要在广州市统一的技术要求,可制定不低于以上标准要求的广州市地方标准,在广州市相关公共服务行业和领域推荐使用,规范相关行业有序发展。

   第四条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广州市地方标准的立项、审定、编号、发布等工作。我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方标准项目的提出,组织起草单位开展项目的申报、送审、报批等工作,并鼓励本部门各相关单位开展广州市地方标准的制定,推动广州市地方标准的实施。

第五条 广州市地方标准应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符合产业政策的要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协调一致。

第六条 广州市地方标准的制定程序包括:项目申请、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定、发布。


第二章 立项与起草

第七条 本市有关管理部门、企业、行业协会、科研机构、标准化专业学术团体等可根据本办法的要求,提出广州市地方标准项目的申请。

第八条 申报广州市地方标准应填写《广州市地方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并提交有关项目的目的、意义、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等材料。

第九条 广州市地方标准应由内容所涉及的主要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提出部门并归口。

第十条  广州市地方标准采取随时申报项目、定期下达计划的方式,每年申报时间截止到当年的6月30日,重要和亟需的项目另行组织立项评审。申报单位对拟制定的广州市地方标准项目,应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和广州市地方标准等范围内进行查新。

第十一条 市质监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项目经初审后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对通过论证拟立项的项目在市质监局网站上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时间不少于15日,经收集意见综合分析后,确定立项项目。

第十二条 起草单位应在充分调研、综合分析或试验验证的基础上编写广州市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并广泛征求和采纳相关管理部门、企业、行业协会、科研机构、标准化专业学术团体和专家及用户的意见,形成广州市地方标准的送审稿,向市质监局以书面形式提交组织专家评审会的申请(附件2)。

第十三条 起草单位应认真撰写编制说明,并作为广州市地方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编制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的目的和意义;

(二)工作情况介绍;

(三)项目涉及技术在广州市的基本情况;

(四)广州市地方标准起草过程中的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的确定论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

(五)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及广州市地方标准的关系;

(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结果和依据;

(七)贯彻广州市地方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

(八)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 广州市地方标准项目从立项至形成送审稿时间原则不超过2年,广州市地方标准起草过程中如主要技术内容需调整或终止项目时,项目主要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报提出部门和市质监局批准,方可实施。

第三章 评审与发布

第十五条 市质监局应在收到起草单位召开专家评审会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提交审定的答复。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市质监局会同提出部门组织专家对广州市地方标准进行审定。

第十六条 广州市地方标准的审定应采用会审形式,专家应具有代表性,且不少于5人。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广州市地方标准制定程序;

(二)广州市地方标准的送审稿;

(三)广州市地方标准的编制说明;

(四)征求意见及意见处理情况;

(五)广州市地方标准制定过程中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通过审定后,起草单位根据专家审定意见进行修改,形成广州市地方标准报批稿,经提出部门同意后,报市质监局审核。起草单位提出报批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州市地方标准报批签署表(见附件3);

(二)广州市地方标准报批稿(文本及电子文档);

(三)广州市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四)广州市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

(五)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4);

(六)广州市地方标准送审稿;

(七)广州市地方标准审查意见及名单(见附件5);

(八)其他起草过程中的有关技术文件。

第十八条 市质监局对广州市地方标准送审稿的格式及报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统一编号,并由市质监局统一发布或会同提出部门联合发布。

第十九条 审定未通过的广州市地方标准应按照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重新组织专家评审,如项目存在严重技术问题、项目内容明显不适应行业需要、项目与国家相关标准冲突明显等情况下,市质监局可根据专家意见确定对项目进行调整或终止。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条 广州市地方标准的编写应符合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系列标准的要求,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市质监局应对发布广州市地方标准目录予以公告,并提供广州市地方标准文本查询信息。

第二十二条 广州市地方标准所涉及的法律法规、相关标准发生变化,相关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社会需求发生变化或者标准实施发现问题,应进行复审。复审可由原起草单位经提出部门同意后提出,也可由提出部门或市质监部门直接提出,复审结论为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继续有效、修订、废止。复审程序参照第三章要求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